西安交通大学食品装备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本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指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贫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管理。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服务机构,挂靠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合理管理和规范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院管理人员负责考核勤工助学学生的月度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并核实报送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报酬。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向勤工助学管理单位(学生处)提出设岗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本院的党建辅导员和学生助理辅导员岗位数分别由党委组织部和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核准。
第十一条 由本学院自行支付报酬的岗位数不受第十条的规定限制,由本学院核定后报勤工助学主管单位备案即可。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为主;
第十三条 学院设专人统筹和管理勤工助学工作,定期做好岗位计划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随意大量增设岗位。
第十五条 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设岗申请,设岗前须填写《勤工助学设(变更)岗申请表》,并经用工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送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招聘、录用。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按更换岗程序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第四章 申请与录用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每学期初提出申请,并通过学生处组织的勤工助学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后,再由本人填写《中山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经学院同意,面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十七条 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同时兼顾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者。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经费及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提取10%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学生培训、管理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 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劳务报酬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报酬计算方式:
(一)每个自然月中,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总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二)在最长工作时间内,每岗按8元/每小时计算岗位劳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按月由专设管理人员向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进行报送,且报送时须附带当月的岗位考勤记录表(管理人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日常工作中,如出现无故缺勤或态度不端正的情况,学院管理人员可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情节特别严重者,立即停止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食品装备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