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办法实施补充细则
2015-09-11 10:46     (点击:)

第一条 新讲师实施《认定办法》时作如下调整:

(一)第二章第三条第三款可不要求完成全部课程讲稿和1/2以上习题。

(二)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要求至少完整地参加一门课程(不少于32学时)或一门课程中部分完整内容(不少于32学时)的全部教学辅导环节。

(三)第二章第四条第四款要求为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承担6-10学时面向本科生的授课试讲任务,并事先列入课程教学计划,新讲师应认真备课,写出讲稿。

(四)第二章第四条增加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务处和新讲师所在学院对每位新任教师应组织5名专家组成授课资格认定小组,每位专家对试讲的新任教师应随堂听课两次并点评指导,在授课完成后由专家组对其给出认定结论,并结合听课情况进行一次集中帮助。

第二条 已按照《认定办法》取得授课资格的新讲师须参加以上第一条第四款内容,由学院安排相关授课工作,未取得授课资格的新讲师按照本补充细则进行授课资格认定。

第三条 系试讲和学院试讲原则上应安排在6-10学时授课试讲之前。

第四条 2013年4月16日起所有新聘来校全职工作的副教授授课资格认定按照《认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补充细则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 邮编:710049 版权所有:西安交通大学 陕ICP备06008037
站点设计: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