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新讲师实施《认定办法》时作如下调整:
(一)第二章第三条第三款可不要求完成全部课程讲稿和1/2以上习题。
(二)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要求至少完整地参加一门课程(不少于32学时)或一门课程中部分完整内容(不少于32学时)的全部教学辅导环节。
(三)第二章第四条第四款要求为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承担6-10学时面向本科生的授课试讲任务,并事先列入课程教学计划,新讲师应认真备课,写出讲稿。
(四)第二章第四条增加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务处和新讲师所在学院对每位新任教师应组织5名专家组成授课资格认定小组,每位专家对试讲的新任教师应随堂听课两次并点评指导,在授课完成后由专家组对其给出认定结论,并结合听课情况进行一次集中帮助。
第二条 已按照《认定办法》取得授课资格的新讲师须参加以上第一条第四款内容,由学院安排相关授课工作,未取得授课资格的新讲师按照本补充细则进行授课资格认定。
第三条 系试讲和学院试讲原则上应安排在6-10学时授课试讲之前。
第四条 2013年4月16日起所有新聘来校全职工作的副教授授课资格认定按照《认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补充细则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