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办法
2015-09-11 10:40     (点击:)

(2011年5月18日教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任教师授课资格的认定工作,建设一支优秀教师队伍,保证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任教师是指首次承担我校授课任务的教师,其授课资格是指作为本科生、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单独承担教学任务的资格。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新任教师授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人力资源部认定的教师资格,能够掌握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履行教师职责。

    (二)完整参加人力资源部和教务处、研究生院联合组织的新教师教学培训并通过考核,熟悉授课的基本规范,具备从事授课工作的基本技能。已有两年以上授课经历调入我校工作的教师可以免去参加新教师教学培训的规定。

    (三)具备拟开课程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等,通读课程指定的正式出版教材和2-3种选定的参考书。充分备课,完成全部课程讲稿和1/2以上习题。

(四)参加过拟开课程完整的教学辅导工作,通过系、院分别组织的重点章节试讲。如拟开课程属于学校新设课程,应参加相近课程的辅导工作。

    第四条  完整的教学辅导工作包括随班听课、答疑、批改作业、监考、阅卷、指导课程实验(上机)及上习题课、讨论课等。

具体要求如下:

(一)至少完整地听一门或两门课程,合计学时不少于60学时,有听课笔记。

(二)参加上述全部教学环节,系(院)有教学安排记录。

(三)实验课、体育课等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课程,可采用开课见习制度,即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新任教师带班试讲,提交系、院试讲专家组讨论。

(四)做好开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备课讲稿。

(五)担任新任教师所辅导课程的主讲教师,应随堂听课并给出辅导工作评语,提出授课资格认定意见。

已有三年以上授课经历,调入我校工作的教师可以免去参加教学辅导工作的要求。

在博士后期间参加过以上要求的完整教学辅导工作的教师,可以免去参加教学辅导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凡不具备第四条中任何一条者,不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第三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新教师岗前集中培训,教务处、研究生院完成新教师授课资格认定。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制定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工作整体规划、认定办法和工作方案,负责实施过程监督及授课资格认定结果的审核。

    第八条  新任教师所在学院(含其他教学单位,下同)每学期末向学校报送新入职的教师编制人员名单和计划承担教学任务新教师名单。在新任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后为新任教师配备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的指导教师,对新任教师授课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予以指导。

    第九条  新任教师所在学院应首先向新任教师明确一年至一年半后拟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负责组织试讲与授课资格推荐等。学院负责对指导教师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有明确教学任务要求的引进人才,授课资格的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力资源部参照其在国内外从教经历及引进合同的要求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章  指导教师责任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负责制定新任教师教学能力培养计划,包括安排听课及各教学环节的辅导工作,进行教学技能与师德培训。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要参加系、院组织的新任教师的试讲过程,在新任教师首轮担任主讲教师期间,坚持随堂听课,及时指导。

第十三条  在教师的年度和聘期考核中,指导教师日常指导新任教师的工作视同履行教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新任教师在承担主讲课程之前需填写“西安交通大学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审批表”提交系(教学中心)。

    第十五条  系(教学中心)组织第一次试讲。试讲通过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交学院。学院组织第二次试讲。

第十六条  学院组织试讲前应按照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新任教师的授课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学院组织的试讲安排要提前通报教务处(研究生院),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委派校督导专家参加,试讲专家组中校督导专家人数不低于1/3。试讲包括限选课程内容和回答专家提问两部分。限选内容由专家组提前给出。

试讲通过后,专家组在审批表上填写认定意见。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汇总各学院通过授课资格认定的新任教师名单,并根据申请教师情况组织学校专家评议审核,通过后全校公布。公布后的教师方可承担主讲课程教学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西安交通大学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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